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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审计需注意的问题

作者:2015 时间:2015-07-09 阅读次数:141 打印

审计人员在审计商业银行贷款时,应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1.在审计正常贷款获取并审阅其余额积数表时,审计人员应关注重复出现的借款人及相关联的借款人。为了完成某些经济指标,有些商业银行通过多次更换借据,将不良贷款从形式上变成正常贷款并计算利息;有些商业银行采用借新还旧形式,造成虚假还贷还息现象。由于商业银行贷款内控制度的制约,商业银行对同一贷款户的贷款受金额的限制。为避开各种限制,有的商业银行对同一借款人采用分次形式发放贷款,或通过借款人的关联企业分户发放贷款。商业银行通过种种不规途径发放的贷款,不仅违反了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和国家的有关规定,而且使信贷资产的质量受到不利影响;管理当局也无法通过商业银行的会计报表控制贷款存在的种种风险。因此,审计人员在对正常贷款进行审计时,应高度重视重复出现的借款人和与其相关联的借款人,除获取并审阅其相关法律性文件外,还应采用询问形式了解情况,从而发现正常贷款是否存在风险。
2.在审计正常贷款时,审计人员应关注其是否属于委托贷款。商业银行的“委托贷款”科目核算其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资金将其发放给贷款人的款项。商业银行对委托贷款业务只收取手续费,不确认利息收入和利息支出,因此风险较小。但有的商业银行出于种种目的,将委托贷款在正常贷款中列示,并按期计提利息。对此,审计人员应特别关注正常贷款中是否存在与委托存款金额相同、贷款人与委托人指定的贷款单位名称相同的情况,如果存在上述情况,审计人员应进一步追查正常贷款是否为委托贷款。
3.在审计拆放同业时,审计人员应关注其借款人。“拆放同业”科目核算商业银行拆借给境内金融机构的款项。由于商业银行拆放同业对象为具有特许资格的金融机构,且拆借时间较短,因此风险也较小。但有时商业银行为了减少不良贷款的金额,从而减少计提贷款呆账准备,将不良贷款在“拆放同业”中列示。因此,审计人员在审计拆放同业时,应获取金融机构的“对账单”,并关注其拆放同业对象是否为金融机构;同时注意其拆借期限是否超过有关规定。
对贷款资产的检查,审计人员应通过“贷款”及“拆放同业”和“委托贷款”等相关科目,关注其正常贷款与不良贷款的划分是否正确,贷放与拆放同业、委托贷款的划分是否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