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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软企业认定审计

作者:2015 时间:2015-07-16 阅读次数:173 打印

“双软认定”是指软件企业的认定和软件产品的登记。

一、 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
1、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不含深圳市)依法成立的法人企业; 
2、以从事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嵌入式软件等软件产品开发并销售的收入,以及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等技术服务收入为主要收入; 
3、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4、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5、软件企业的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6、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其中软件产品拥有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和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7、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和能力,并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提供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 
8、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EDA工具、合法的开发工具等),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技术支撑环境。 

二、软件企业认定的工作流程
(一)咨询培训 
企业根据需要向广东软件行业协会咨询或参加认定申报培训。 
(二)   材料申报 
1、材料预审 
企业可提交电子版申报材料进行预审,也可直接进行申报。 
广州市企业可直接提交纸质申报材料。企业将申报材料电子文档(包括申报表数据库文件、附件表格电子版以及所有附件材料的扫描件)以邮件方式发送至广东软件行业协会。广东软件行业协会收到预审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材料齐备性审核。申报材料齐全,通知企业提交书面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不齐全,通知企业按要求修改。 
2、材料提交 
企业将纸质申报材料、电子版申报材料、缴费凭证复印件提交广东软件行业协会,广州市以外的企业可将材料快递至广东软件行业协会。广东软件行业协会收到企业提交符合要求的材料后开具受理通知书。 
(三)材料审核 
广东软件行业协会自受理企业提交的纸质申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必要时联合当地软件行业协会或当地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进行会审。 
(四)结果上报、结果公示 
广东软件行业协会将审核结果上报省、国家软件产业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在部门户网站和“中国双软认定网”公示7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予以备案;有异议的,不予备案。 
(五)结果通知 
软件企业认定结果在广东软件行业协会网站双软认定栏目中的软件企业公告栏中公告,通过认定的企业凭受理通知书原件和发票复印件到广东软件行业协会领取证书。 
未通过认定的企业,广东软件行业协会将以传真或邮件方式将软件企业认定不合格意见书送达企业。企业如对认定结果有异议,可在结果公布后20个工作日内,向广东软件行业协会提出申请,提交异议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广东软件行业协会受理申请后,进行调查核实,并在受理后45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 
 
三、办理软件企业认定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一)软件企业认定申报材料目录; 
(二)软件企业认定申请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 
(四)系统集成企业须提交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证明材料; 
(五)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ISO9001证书或CMMI评估证书,或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的说明和至少1个主要产品的需求规格说明书、测试报告、用户手册等过程文档记录; 
(六)企业拥有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与用户签订的信息技术服务合同(协议)等信息技术服务相关证明材料,以及企业主营业务中拥有的软件著作权或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材料;  
(七)申请认定年度上一年度的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数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企业职工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说明以及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纳证明(须加盖税务局或社保局业务章)等相关证明材料; 
(八)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开发环境及技术支撑环境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经营场所购买或租赁合同,企业主要经营管理制度文件列表等; 
(九)经具有国家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申请认定年度上一年度和当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月份)审计报告或专项审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企业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企业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表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研究开发费用、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政策口径分别按照财税〔2012〕27号文件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归集); 
(十)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列表(包括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或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发销售收入核算表(嵌入式系统软件企业提交); 
(十一)软件企业认定申报承诺书; 
(十二)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