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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

作者:2015 时间:2015-07-10 阅读次数:212 打印

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

登记期限 : (注销)
自申请受理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登记条件:(注销)
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非公司企业法人


提交申请材料目录:(注销)
1 、 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2 、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3 、 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4 、企业出资人申请企业注销的文件,或政府部门依法责令企业关闭的文件,或法院裁定企业破产的文件;
5 、 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6 、企业法人执照正副本、 IC 卡;
7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办理程序:(注销)


审查→受理→决定

办理依据:(注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1988 年 6 月 3 日 国务院令第 1 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发布,1996年12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6号修订,2000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第二次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