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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兼营与混合销售行为税收筹划

  2015-07-09 17:36:45  

在市场经济的激烈竞争中,企业的跨行业经营现象已越来越普遍。兼营和混合销售就是指纳税人在经营活动中同时涉及了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税法对这两种经营行为及如何征税都作了比较明确的界定,企业在其经营决策时若能作出一些合理的税收筹划,可以获得节税利益。
一、兼营与混合销售的筹划原理

  纳税人在进行筹划时,主要是对比一下增值税和会计代理营业税税负的高低,然后选择低税负的税种。一般情况下,大家认为增值税税负肯定高于营业税税负,但实际上未必如此。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计税原理是,应纳税额等于企业经营的增值额乘以增值税税率,增值额和经营收入的比率称为增值率,所以应纳增值税税额也等于经营收入总额乘以增值率再乘以增值税税率;营业税应纳税额等于经营收入总额乘以营业税税率。为比较二者税负高低,设经营收入总额为Y,增值率为D,增值税税率为t1,营业税税率为t2,则有:

  应纳增值税税额=Y×D×t1;

  应纳营业税税额=Y×T2;

  当二者税负相等时有:Y×D×t1=Y×t2,则D=t2/t1.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当实际的增值率大于D时会计代理纳税人筹划缴纳营业税比较合算;当实际增值率等于D时,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税负完全一样;当实际的增值率小于D时,缴纳增值税比较合算。

  实际增值率计算公式如下:

  纳税人实际增值率=增值额÷经营收入总额=(经营收入总额-答应扣除项目金额)÷经营收入总额

  上面分析了兼营和混合销售税收筹划的原理,纳税人在实际运用时,还受到税法对这两种经营行为征税规定的限制,下面结合有关征税规定,说明其原理的具体运用。

  二、兼营的税收筹划

  兼营是指纳税人既销售增值税的应税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同时还从事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并且这两项经营活动间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

  税法规定兼营行为的征税办法是,纳税人若能会计代理分开核算的,则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不能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营业税。这一征税规定说明,在兼营行为中,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货物或劳务不论是否分开核算,都要征增值税,没有筹划余地;而对营业税的应税劳务,纳税人可以选择是否分开核算,来选择是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兼营行为的产生有两种可能:

  1.增值税的纳税人为加强售后服务或扩大自己的经营范围,涉足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提供营业税的应税劳务;

  2.营业税的纳税人为增强获利能力转而也销售会计代理增值税的应税商品或提供增值税的应税劳务。

  在前一种情况下,若该企业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因为提供给税劳务时,可以得到的答应抵扣进项税额也就少,所以选择分开核算分别纳税有利;若该企业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则要比较一下增值税的含税征收率和该企业所适用的营业税税率,假如企业所适用的营业税税率高于增值税的含税征收率,选择不分开核算有利。

  在第二种情况下,由于企业原来是营业税纳税人,转而从事增值税的货物销售或劳务提供时,一般是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方式来征税,这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营业税的应税劳务的筹划方法一样。

  例1:某计算机公司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该公司既销售计算机硬件,也从事软件的开发与转让,某月硬件销售额为18万元,另接受委托开发并转让软件取得收入2万元,该企业应作何种纳税筹划?(硬件销售的税率为4%,转让无形资产的营业税税率为5%)

  不分开核算:应纳增值税=200000÷(1+4%)会计代理×4%=7692(元);

  分开核算:应纳增值税=180000÷(1+4%)×4%=6923(元),应纳营业税=20000×5%=10000(元),所以不分开核算可以节税231元。

  三、混合销售的税收筹划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企业的同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营业税的应税劳务,而且提供给税劳务的目的是直接为了销售这批货物而作出的,二者间是紧密相连的从属关系。混合销售是面向同一购买人的,增值税应税货物和营业税应税劳务是合并定价,二者不可能分开核算。

  对混合销售的税务处理办法是:从事货物的生产、会计代理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以及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它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这里所谓“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应税劳务不到50%。

  纳税人可以通过控制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所占比例,来达到选择缴纳低税负税种的目的。因为在实际经营活动中,纳税人的兼营和混合销售往往同时进行,纳税人只要使应税货物的销售额能占到总销售额的50%以上,则缴纳增值税;反之若应税劳务占到总销售额的50%以上,则缴纳营业税。

  例2:某建筑材料商店,在主营建筑材料批发和会计代理零售的同时,还兼营对外承接安装、装饰工程作业。该商店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本月对外发生一笔混合销售业务,销售建筑材料并代客户安装,这批建筑材料的购入价是100万元,该商店以115万元的价格销售并代为安装,该企业应如何进行税收筹划(营业税税率为3%)?

  企业实际增值率=(115-100)/115×100%=13.04%,而D=3%÷17%×100%=17.6%,企业实际增值率小于D,选择缴纳增值税合算,可以节税0.9万元115×3%-(115×17%-100×17%)。也就是企业应当设法使货物的销售额占到全部营业额的50%以上。

  例3:某建筑公司主营建筑工程施工业务,同时也兼营建筑材料的批发。当年承接某单位的办公大楼建造工程,双方议定由建筑公司包工包料,合并定价,工程总造价为1200万元。工程完工后,建筑公司在施工中使用的建筑材料按市场价折算为1000万元,但该公司实际进价为800万元,工程建筑施工费为200万元。该公司应如何进行纳税筹划(营业税税率为3%)?

  建筑材料销售的实际增值率=(1000-800)/会计代理1000×100%=20%,D=3%÷17%×100%=17.6%,企业实际增值率大于D,应当筹划缴纳营业税。即要使该公司当年总的营业额中应税劳务占50%以上,这样可以节税32万元(1200×17%-800×17%)-1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