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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特殊业务处理

作者:2015 时间:2015-07-11 阅读次数:156 打印

一、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业务分析及账务处理
  
  (一)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业务分析
  进项税额转出是指企业外购货物或接受劳务,原用于生产性应税项目,并已将增值税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但后来又改变用途等,使抵扣链中断,按增值税法规定,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应将已确认的进项税额予以转出,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损失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以下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 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企业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即购入生产用设备等固定资产涉及的增值税可以抵扣。
  2.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3.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5. 上述1至4项规定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二)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业务的账务处理
  根据有关规定,在账务处理上,企业购入货物时即能分清其进项税额属不得抵扣项目的,应将其进项税额直接计入有关资产(劳务)的成本或损失中;原已确认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后因改变货物用余额等原因,使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应将其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 原生产用的外购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如用于企业工程项目或无形资产研发等(用于生产用设备等固定资产除外)
  借:在建工程
  研发支出等(货物成本+进项税额)
  贷:原材料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 外购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
  借:营业外支出等(货物成本+进项税额)
  贷: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 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1)企业决定以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时
  借:生产成本
  制造费用
  管理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货物成本+进项税额)
  (2)实际发放外购货物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库存商品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外购货物时涉及的运费,且已按运费的7%计算并确认了进项税额的,在发生上述业务时,应将该进项税额一同予以转出。
  
  二、增值税“视同销售”业务分析及账务处理
  
  (一)增值税“视同销售”业务分析
  视同销售, 一般是指企业在会计核算时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务上要作为销售确认计缴增值税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 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 销售代销货物;
  3.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 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